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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行政解 釋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3.01.08. 勁勞字第09300002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8日
    主旨:公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
       行政解釋案。
    依據: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廿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二○○○四八三四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部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授權,制訂「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
       級劃分準則」乙種,為明確其機密範疇,確維人民知的權利,就其中第九條第一款及
       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成行政解釋 (如附件二) 。
     二、凡對本行政解釋有意見者,請自公告十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承辦人:張必祥上校,
       電話 (○二) 二三三一六○○○,地址:台北郵政九○○一二附六號信箱。
       附件:國防部對「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
       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第九條第一款:「各級機關、部隊編裝及其內容」之行政解釋如
       下:
     一、本準則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之「編裝及其內容」,指各級單位編制任務、隸屬關係、編
       階員額、裝備配賦與其他未經公開之單位任務、員 (階) 額編現比、武器裝備及
       作戰指揮序列等足供敵人判斷部隊戰力之資訊。若僅述及單位人員概數及組織系統表
       ,則非屬之。
     二、前項所謂單位人員概數,指僅略述單位編制員額之概數言。所謂組織系統表,指僅表
       述單位之隸屬關係;並不包含單位之任務、編制員 (階) 額、裝備配賦等足供敵
       人判斷部隊戰力之資訊。
       第十二條第二款:「將級以上人員安全調查作為、人事及安全調查資訊」之行政解釋
       如下:
     一、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人事資訊」,指包含基本資料、經歷資料、教育資料
       、考績資料等。其內容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血型、軍種、單位、官科、
       階級、職稱、畢業年班、編制、任官日期、戶籍地址、軍事學資、民間學資、專長等
       。
     二、前項「人事資訊」,除涉及「情報工作」或「國際軍事交流」外,應排除「期別」、
       「學歷」和「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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