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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施行前,喪失人身自由或喪失狀態仍繼續人員, 其補償及救助究應如何適用法律 發文機關:國家安全局
    發文字號:國家安全局 94.08.19. (94)陽勵字第0014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9日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施行前,喪失人身自由或喪
    失狀態仍繼續人員,其補償及救助究應如何適用法律,國家情報工作法及本規定對此並無過
    渡時期之明文規範,依「從新從優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參照),貴局可擇本規定
    及貴局原有相關規定中,最有利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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