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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自 99.11.26 起停止委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發證業務之事
宜
發文機關: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99.11.24. 國後動管字第0990003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主旨:函轉國防部針對「部份縣、市合併,原符合緩召 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是否需重提
申請」釋疑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防部後備事務司99年11月15日國動軍事字第0990000793號函辦理。
二、案經國防部針對旨揭事項,釋疑如下:
(一)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兵役法」第41
條第 3款內資格,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因此縣、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轄
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並無需重
新申請。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其業務權責依據「 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 25 條規定:「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
,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基此,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持續辦理。
(三)符合「兵役法」第41條其餘各款資格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30條「逐次、儘
後召集」資格之後備軍人,比照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 3款後備軍人申請緩召
之作業程序辦理。
三、請本屬各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確遵案內指導事項辦理,以維後備軍人權益。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中部地區後勤指揮部、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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