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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貨車裝載物品後車身欄板未關妥之取締處罰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61.5.11.路臺字第353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5月11日
    貨車裝載物品後,使車身欄板(即臺北市汽車貨運公會所稱之車邊門單片)未能關妥,影響
    交通安全,顯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裝載必須穩安」之規定,應依照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款:「裝載人客貨物不穩妥者」之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將
    車欄板卸下捆紮妥當或改用適當之拖車裝運。」(交通部路政司61.5.11.路臺字第三五三一
    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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