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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區監理所
事由:為高雄市政府所有家畜防疫專用車,財政廳釋示應課徵牌照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並
應徵收收由。
發文機關: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05.16. 監字第61-463-1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61年5月16日
受文者:各區監理所
事由:為高雄市政府所有家畜防疫專用車,財政廳釋示應課徵牌照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並
應徵收收由。
一、據臺北區監理所六十一年五月八日致該所各監理站稅六一─四六三─一四號令副本:
「一、准臺北縣稅捐稽徵處4北縣稅丙字第0三四六六二號致各分處令副本「一、奉
臺省政府財政廳4財稅三字第0五三九三五號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副本:「一、3高
市稽三字第一三五二二號呈悉。二、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關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救護車、診療車應以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
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為限,本案高雄市政府所有之家畜防疫專用車,既經
該屬查明核與上開有關法條規定未合,自未便免徵其使用牌照稅。三、令希知照。二
、令希知照。」二、令希知照。」三、副本抄呈公路局。」
二、本案該項家畜防疫用車,既經財政廳應課徵使用牌照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自不合「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免徵規定範圍,應即發單徵收費款。
三、令希知照。
四、副本抄呈交通處、抄致交通部路政司、抄知本局監理處(二份)各監理站(照辦)。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05.16. 監字第六一-四六三-一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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