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人力三輪客車加裝馬達行駛之處罰 發文機關:臺灣省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警務處65.04.16. 警刑(壹)字第374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4月16日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九條第二項規定:「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行駛者,依汽車
    之拼裝車輛論。」人力三輪客車加裝馬達行駛,顯已違反上項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與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辦理。(臺灣省警務處65.04.16. 
    警刑(壹)字第三七四一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