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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之處罰 發文機關:臺灣省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警務處65.05.10. 警刑一字第257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5年5月10日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一經肇事,即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適用有關之條款予以處罰。汽車駕駛
    人駕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如查無其他違
    規事實,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臺灣省警務處65.05.10. 警刑一字第二五七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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