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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8.07.12. 台內警字第25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7月12日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聞消防車......之警號而不避讓
       者」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第六款「遇消防車......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
       避讓」上列所述「聞」與「遇」二節顯不一致,但本於法律優於命令之原則,自應以
       條例規定為準。
     二、僅使用警示燈而未按鳴警報器,其他前行或橫交通路行駛之車輛事實上難以察覺,未
       能立即避讓者,自難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予以
       處罰,對未立即避讓而肇事者,如無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亦難以科予責
       任。(內政部68.07.12. 臺內警字第二五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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