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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69.8.14.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8月14日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
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
意不開亮中後燈行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
車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併同條
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其燈光同
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達(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
燈)、儀錶燈以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
,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8.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
三四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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