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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69.8.14.路臺監字第0653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8月14日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
       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
       意不開亮中後燈行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
       車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併同條
       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其燈光同
       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達(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
       燈)、儀錶燈以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
       ,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8.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
       三四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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