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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69.8.21.路臺監字第067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8月21日
如在劃分快慢車道之郊外道路,設有「六0公里時速限制」標誌,則應視該標誌之設置位置
及其附牌說明而定,如該標誌設置於雙向快車道間之分向島上或快車道上空,以及快慢車道
劃分島上,或雖設置於慢車道外路肩上,而其附牌說明規定僅限適用於快車道上行駛之車輛
,則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行
車速度。又標誌設置位置及其附牌說明是否適宜,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
及第三條規定,逕條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及市區道路或警察機關洽辦。(交通部路政司69.8.2
1.路臺監字第0六七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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