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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款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69.08.21. 路臺監字第067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9年8月21日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
    ,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
    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0或一00公尺
    以外,支線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本案大貨車以時速二0公里,由支線道直行穿
    越幹道,既與機車相撞,顯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交通部69.08.21. 路臺監字第0六七
    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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