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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汽車駕駛人持「國軍專業汽車駕駛人退役換證」未向公路監理機關換照,駕車肇事致人受傷 逃逸,應如何裁處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1.01.14. 交路字第294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月14日
    軍車專業駕駛人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發駕駛執照,而駕駛非軍用車
    輛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駕車肇事逃逸,應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本案汽車駕駛人蕭裕民持『國軍專業汽車駕駛人退
    役換證』(駕換普字第三三五一二號)未向公路監理機關換照,駕車肇事致林明賢受重傷,
    未即採取救護等措施而逃逸,自可依照上述說明裁處罰鍰並協調軍照之主管機關吊銷該「國
    軍專業汽車駕駛人退役換證」。(交通部71.01.14. 交路字第二九四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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