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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解釋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設有黃色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囗,未減速慢行肇致人死亡之處罰 發文機關:臺灣省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警務處71.10.7.警刑司字第1650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0月7日
    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囗「應遵守燈
    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至其一「燈光號誌」之指示意義,則於「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亦有明確規定。本案駕駛人駕車行經設有黃色閃光號誌之交岔路
    囗,如能確認其行為已違反黃色閃光號誌之指示規定,自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
    0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予以
    處罰。(臺灣省警務處71.10.7.警刑司字第一六五0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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