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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機車附載坐人不得側坐如有違反應屬何人之過失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1.11.25.交路字第266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11月25日
「附載坐不得側坐」之規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訂有處罰駕駛人之明文,
而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僅在提醒機車駕車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之旨意者究有不同
,足見機車行駛中如附載坐人有側坐之情形,機車駕駛人即在受罰之列,而不問過失之有無
。由此顯見機車附載人側坐發生車禍死亡,機車駕駛人尚難辭其過失之責。至於附載人側坐
,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附載人之規定,與構成行政罰之要件固無該當性,惟於
法而言,仍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醒其注意之義務,而與刑法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及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確信其不匪生之過失者究無不合,故就事實而言,附載人
尚難謂其無有過失。(交通部71.11.25. 交路字第二六六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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