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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項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2.02.24. 交路字第042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2月24日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二項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
交岔路口,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原則以左方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者為準。
二、為防止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搶先到達該項無號誌交岔路口,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另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
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交通部 72.02.24.交路字第0四二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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