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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2.8.31.753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2年8月31日
     一、查「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指「特別規定」係指
       「公路或警察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而言」交通部七十二
       年七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一五六六四號函釋有案,貴局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
       發布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並無不合。
     二、按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公告」為之,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
       明文。貴局對公眾發布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應以「公告」方式為之,並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關規定,漆劃禁止停車標線(黃、紅線),豎立禁
       止停車標誌及事先明定勸導作充分宣導期間,然後執行,俾使駕駛人有所遵循。
     三、次按「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及省頒法令應毋庸再經縣市議會議決」臺灣省政府(47)寅
       省府綱乙字第二0二二六號代電釋示有案,貴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
       二項發布禁止停車路段之行政命令,屬執行中央法令,不必再經市議會議決。(臺灣
       省政府警務處72.8.31.警交字第七五三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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