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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非消防車、警備車等擅自加裝紅色閃光燈及警鳴器之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3.05.23. 交路字第22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5月23日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第六
    款規定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不得擅自加裝紅色閃光燈及警鳴器,違者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實施臨時檢驗。(交通部73.0
    5.23. 交路字第二二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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