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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非完成車可否懸掛試車號牌在交通幹道試行 發文機關: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73.09.21. 路臺監字第079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3年9月21日
    主旨:臺灣省公路局函詢非完成車可否懸掛試車號牌在交通幹道試行一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七十三交一字第四三八七九號函。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汽車研究機構,
       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申領試車牌照憑用,其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就
       生產或開發之底盤車試行,而該底盤車雖尚未加裝車身,但如駕駛室及燈光等安全裝
       備齊全,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無不得試行及應處罰規定;至於貴轄內省
       、縣、市等交通幹道,如認為不宜試行該項車輛,自應於試車行車執照行駛路線或區
       域欄詳為註明,違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交通部路政司73.09.21. 路臺監字第0七九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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