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
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4.18.交路字第079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8日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
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二、至於小客車前排座位經核定乘坐三人者,其中間座位仍應加裝安全帶,前經本部七十
三年八月十七日交路(73)字第一八四五三號函附「研商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其駕
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有關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結論第(三)項已明文規定在
案。(交通部 74.4.18.交路字第0七九0六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