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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 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4.18.交路字第079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8日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高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
       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二、至於小客車前排座位經核定乘坐三人者,其中間座位仍應加裝安全帶,前經本部七十
       三年八月十七日交路(73)字第一八四五三號函附「研商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其駕
       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有關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結論第(三)項已明文規定在
       案。(交通部  74.4.18.交路字第0七九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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