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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小型汽車之停車場,機車駕駛人不聽管理人員禁止,強行駛人停放,可否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處罰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4.5.27.警署刑字第188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5月27日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所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
車種不依規定者。」係指汽車停車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暨
同條第二項公路或警察機關關於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之特別規定而言,而上開公路
或警察機關關於停車時間等之特別規定,依交通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一五六六
四號函乃指「公路或警察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而言。」本案機
車駕駛人不聽管理人員禁止,強行駛入小型汽車之停車場停放之行為,如有違反公路或警察
機關關於該停車場之特別規定,自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
規定處罰。(內政部警政署74.5.27.警署刑字第一八八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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