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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輛所有人現住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11.08. 交路字第247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8日
     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輛所有人現住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二、車輛所有人地址變更,不合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其目的在確
       保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動態之掌握,以保障車輛所有人權益。如車輛所有人現址遷移
       未向監理機關申辦變更,致違規案件無法寄交本人則主管機關於違規人逾期仍未到案
       時,仍可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故本案仍宜由車籍地管轄單位裁處。
       至於警察機關管轄部分之逕行舉發案件,應比照辦理。(交通部74.11.08. 交路字第
       二四七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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