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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輛所有人現住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11.08. 交路字第247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8日
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輛所有人現住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二、車輛所有人地址變更,不合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其目的在確
保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動態之掌握,以保障車輛所有人權益。如車輛所有人現址遷移
未向監理機關申辦變更,致違規案件無法寄交本人則主管機關於違規人逾期仍未到案
時,仍可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故本案仍宜由車籍地管轄單位裁處。
至於警察機關管轄部分之逕行舉發案件,應比照辦理。(交通部74.11.08. 交路字第
二四七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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