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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在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肇事,應如何處理乙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6.08.06. 84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8月6日
查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
一款之規定應予處罰,然就其因而肇事而無人傷亡者,同條項並無特別加重處罰之規定;至
於新修正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將「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刪除,惟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
未依規定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者,無論新、舊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之
規定,皆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要件;並依照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第
六款、第九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八條第六款等,對變換車道應遵守之規定甚為明確,執勤
員警於舉發此類案件時,應可視個案實際狀況填具違規通知單,送請依法裁處。(臺灣省政
府警務處76.08.06. 警刑司字第八四五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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