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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進口消防車之規格審核,仍請依照行政院臺七十六交字第二二三四五號致監察院
函附「......處理改善情形」之一之2,由貴部(警政署)會同本部(路政司)依規
定辦理合格給證,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6.12.01. 交路字第0276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日
主旨:關於進口消防車之規格審核,仍請依照行政院臺七十六交字第二二三四五號致監察院
函附「......處理改善情形」之一之2,由貴部(警政署)會同本部(路政司)依規
定辦理合格給證,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部臺內警字第五四三一六八號函。
二、查監察院監臺院機字第一六0六號函提案糾正本部審核進口消防車規格,未照貴部臺
內勞字第四五二五四0號令有關工廠設置消防車規定及臺灣省政府府警消字第一三五
九二號令訂省內改裝各種型式消防車規格辦理,顯有違失,致遭糾正;又該兩項規定
,經本部函貴部轉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字第一五五二號函及臺灣省政府七六府
警消字號七一一二六號函復略為:目前警察機關仍照此規定辦理;且制定公布之消防
法第三條規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貴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三
條所定之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貴部警政署......承辦,故行政院規定:嗣後進口
消防車之規格審核,由本部(路政司)會同貴部(警政署)依規定辦理,合格給證自
應照辦。
三、複查消防車參照國家標準之釋義,係指將消防設備固定於車輛或底盤上,故嗣後本部
路政司對於進口消防車之規格審核,車輛或底盤部分,除大型車仍就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尺度、軸重、總重及後懸等規格審核,再轉由貴部警政署審核合
格給證外,至於小型車規格,依照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三發字第二六三二四號公告規
定,無須由本部路政司審核,故應由進口業者著逕洽貴部警政署就消防設備部分辦理
審核合格給證,以資簡化,仍請惠予配合辦理。(交通部76.12.01. 交路字第0二七
六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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