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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駕駛人范朝成持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機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因而肇事致人於死,其駕駛執照如何裁處吊銷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7.05.26. 交路字第0115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5月26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持汽車駕照者,可駕駛輕型機車,即汽車駕照已內涵輕型機車駕照。本案范朝成先生既係以
    小型車駕照,取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在此條件下肇事致須依法吊銷(扣)駕照時,依前
    揭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予吊銷(扣)其所持准予駕駛輕型機車之汽車駕照。(交通部
    77.05.26. 交路字第0一一五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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