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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計程車車窗黏貼有色透明隔熱紙應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加 以處罰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8.12.09. 交路字第358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9日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營業小客車車窗玻璃並不得黏貼有色
    紙」,其所稱有色紙,係指任何有顏色之紙均包括在內。故本案計程車黏貼「有色隔熱紙」
    ,當為上開規則所稱之「有色紙」自無疑義,應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
    牌照」,對經稽查小組臨檢不合上開規則規定之計程車,責令其限期辦理檢驗改正。(交通
    部78.12.09. 交路字第三五八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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