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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持汽車駕照者,可駕駛輕型車,即汽車駕照已內涵輕型機車駕照,本案范朝成先生既係以小 型車駕照取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在此條件下肇事致須依法吊銷(扣)駕照時,依前揭條 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予吊銷(扣)其所持准予駕駛輕型機車之汽車駕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9.5.26.交路字第0115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26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
    持汽車駕照者,可駕駛輕型車,即汽車駕照已內涵輕型機車駕照,本案范朝成先生既係以小
    型車駕照取得駕駛輕型機車之資格,在此條件下肇事致須依法吊銷(扣)駕照時,依前揭條
    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予吊銷(扣)其所持准予駕駛輕型機車之汽車駕照。(交通部79.5
    .26.交路字第0一一五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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