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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有效,煞車失靈致肇事傷人,應由監理或警察機關處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9.07.30. 交路七九字第0228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7月30日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煞車等詳細檢查有效
    ,如違反上揭規定肇事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處罰,並由
    警察機關處罰。若本案汽車所有人對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仍准駕駛人使用者,則
    係違反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三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交通部79.07.30. 交路七九字第0二二八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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