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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汽車通過設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車行速度應為如何注意?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彎道」應作如何解釋?(即何種程度之曲度始稱彎道?)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1.04.20. 交路字第0122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20日
     一、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車速度除應遵照該路口所在路段之速限管制規定(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外,亦應遵守交通號誌燈號之指示行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一0二條),交岔路口號誌採閃光運轉時,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
       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二、另有關彎道之解釋,查道路路線係由直線與曲線所組成,,曲線部份即為彎道,較請
       直線部分行車均須減速,但設置標誌之處,僅限於急彎與連續彎道,其目的在加強促
       使駕駛人提高警覺小心慢行,以免危險,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設置標誌於彎道路
       段之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廿四條之規定,道路標準低於該
       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彎路標誌。(交通部81.04.20. 交路字第0一二
       二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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