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本局嘉對區監理所為加強計程車客運、小客車租賃業之督導管理,針對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照及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証、租予未領
發文機關:公路局
發文字號:公路局81.12.03.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3日
一、有關小客車租賃業被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三款「出租公司未依規
定開具出租單,交租車人隨車攜帶」及小客車租賃業如被舉發以租賃車輛外駕個別攬
客違規營業,應如何處罰案,本局已報請交通處核示中,至於本案小客車租賃業將車
輛租予未領有效之本國駕照或國際駕照者,違反同條第一款規定,其處罰之標準應與
同條第三款相當,俟上開釋示後,再併案轉知。
二、至於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
業駕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經研議仍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
三千元罰鍰。
三、另有關個人計程車行駕駛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屆齡者,不得從
事營業車之駕駛工作,應將其職業駕駛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未繳回者由公路監理
機關逕行公告註銷并追繳之,又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并吊銷
其營業車輛牌照。(公路局81.12.03.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