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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 建議凡以使用未逾七年之大客車申請改領專辦交通車業務之遊覽車牌照,應以原為遊 覽車為限,不准購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汰舊之營業大客車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1.12.17. 交路字第047032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17日
    本案經轉據各單位研議綜合說明如次:
     一、有關建議規定遊覽車客運業,凡以使用未逾七年之大客車申請改領專辦交通車業務牌
       照,應以原為遊覽車為限,不准購用公路汽車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汰舊之營業大客車乙
       節,查專辦交通車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專辦交
       通業務者,得不受安全新車輛之限制,其車齡不得超過七年。」該車輛如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並經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尚無明文禁止使用,而領牌營運後車況之良寙直接
       影響業者之服務品質,是以,以何種車輛申領專辦交通車牌照,宜由業者依法令規定
       自行考量選擇。
     二、有關建議依法禁止并輔導公路汽車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對其汰舊之營業大客車應申請報
       廢,不得出售供人使用,遊覽車客運業用以專辦交通車業務之營業大客車汰舊時,亦
       應責令報廢乙節,查現行法令並未明文規定車輛之使用年限,唯如車況不良經檢驗不
       合格旦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行報廢者,監理機關當依規定責令報
       廢。三、至建議編以往函請教育部規定各級公私立學校購置員生交通車限購全新大客
       車之前例,轉函經濟部規定各廠商購置員工交通車亦應限購全新大客車,以促進行車
       安全乙節,基於維護行車安全,當轉請經濟部參處。(交通部81.12.17. 交路字第0
       四七0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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