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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車所有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
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何人為繳費義務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2.03.22. 交路字第0071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22日
主旨:汽車所有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
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何人為繳費義務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二交一字第0八九八四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乃基於使用者
付費之精神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支應公路修建、養護及交通安全管理所需之費用
。如車輛所有人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因其並非該汽
車真正所有人,則被冒領期間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本部原則同意比照財政部臺財
稅第八一0五五八二一0號函釋(諒悉),以車輛使用人為繳費義務人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交通部82.03.22. 交路字第00七一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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