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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檢、調及警察機關偵防用車輛,是否符合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規定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2.05.10. 交路字第0153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5月10日
主旨:有關檢、調及警察機關偵防用車輛,是否符合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規定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公路監理所連監字第00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轉准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省公路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等單位意見,以檢、調及警察機關設置偵防車之主要
目的為偵防犯罪,其內部均加裝殊裝備,惟因保密關係不便於車身外表加裝特殊固定
裝置或標識,其與巡邏車、警備車三者有其一致性,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
一項第七款特種車之一種。
三、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
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護車、憲警巡邏車、警備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
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本案檢、調及警察機關偵防用車輛,如
其行車執照登記之車類為「偵防車」,且報經財政部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應可適
用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交通部82.05.10. 交路字第0一五三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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