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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 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駕駛」。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281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22日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
    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並禁止其駕駛」。本案幼童娃娃車及受僱於私家轎車之駕駛人,既係人「駕駛上開汽車為
    職業」,自當持有職業駕駛執照應無發義。(交通部82.7.22.交路字第0二八一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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