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之計算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2.8.24.交路字第0327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24日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
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其他車輛占用公共汽車招呼站
,妨礙公共汽車停靠上、下客,以大客車全長大抵均在十公尺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
十八條規定全長限制為一二.二公尺),如再加上公共汽車停靠及駛出時行駛之距離,本案
應解為「距離公共汽車車招呼站前後各十公尺均不得臨時停車」為宜。(交通部 82.8.24.
交路字第0三二七三二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