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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陳宏坤君持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因肇事經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准報考,尚在
處分期限內檢具退役換照證明,申請換領普通大貨車駕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3.08.04. 文路字第0291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4日
主旨:關於陳宏坤君持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因肇事經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准報考,尚在
處分期限內檢具退役換照證明,申請換領普通大貨車駕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三交一字第二三三五二號函。
二、本案經徵詢相關機關意見,綜復如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該條例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
照。而按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持軍用駕駛執照禁止駕駛非軍用車且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三條對汽車駕駛執照之分類規範並不包括「軍事專業駕駛
證明」,是以該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應不包括「軍事專業駕駛
證明」,故本案陳君所持「軍事專業駕駛證明」不應予以一併吊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六個月內,得憑
......軍事專業駕駛證明,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本案陳君所持之「
軍事專業駕駛證明」自得依規定期限換照,惟換照後,仍處於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
(揆其處罰原意,應係禁止其在此期間駕駛汽車),故以准其換照後立即吊扣其駕駛
執照至期滿後發還為宜。(交通部83.08.04. 文路字第0二九一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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