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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含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是否須具有職業駕照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3.08.22. 交一字第424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22日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
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二、故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人員駕車載運學生及幼童係固定之工作項目,依前述法令
規定,並維學生及幼童安全,應持職業駕駛執照,以免受取締處罰。(臺灣省政府交
通處83.08.22. 交一字第四二四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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