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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臺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請「職業駕照審驗免體檢」及刪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最高至滿六十五歲為止 」暨「嚴格執行計程車汰舊換新未變更顏色不得領自用牌照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惠轉知照辦。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3.09.02. 交路字第0297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2日
    主旨:關於臺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請「職業駕照審驗免體檢」及刪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最高至滿六十五歲為止
       」暨「嚴格執行計程車汰舊換新未變更顏色不得領自用牌照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並惠轉知照辦。
    說明:
     一、復貴處八三交一字三0一五八號函
     二、本案經詢相關機關意見,綜復如次:
       職業駕照審驗免體檢乙節: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之目的係在審核持照人之體能狀況是否
       能勝任駕駛工作,因此體檢查應為駕照審驗之主要項目,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
       四條規定,「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該聯合
       會建議「......如果本人前往監理單位審驗,身體狀況如無誤,應可免體檢」,監理
       單位並非醫療專業機構,無法辨識駕駛人之身體狀況,為維護交通安全,保障乘客之
       權益,以維持現行體檢規定為宜。
       刪除「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最高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乙節;經查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三條規定勞工非年滿六十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六十條規定
       考領職業駕駛執照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年滿六十歲仍願
       繼續執業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檢具體格
       檢查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
       駛執照,最高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上開規定係參照公、勞保強制退休之年齡,而公
       、勞保對強制退休之規定自有其立論依據。另外職業駕駛人其係以駕車為職業,承擔
       載運人員安全之責並兼具維護公共安全任務,自然在駕駛條件上,採取較高標準,因
       此限齡駕駛並無不妥,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至該等人員若有經濟問題,似宜由社
       會福利制度加以著手改善,本部已就此問題轉請內政部惠就社會福利制度考慮補強。
       「嚴格執行計程車汰舊換新未變更頻色不得領自用牌照」之規定;為避免營業小客車
       與自用車相混淆,使民眾易於辨識,以達預防犯罪之效果,省、市監理機關於營業小
       型車改領自用車牌照者,均嚴格要求依規定變更顏色,方准領照,爾後當繼續要求其
       嚴格執行此項規定,以維護業者權益。(交通部83.09.02. 交路字第0二九七九六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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