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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汽車公司自用大貨車申請變更為工程救濟車,經貴處函復貴屬公路局同意依照該局意見辦 理並副請本部路政司核備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3.9.3.交路字第0298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3日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
       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同規則第八十五條規定:「......
       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本案由公路局來函說明二所敘:「
       該公司車輛甚多為執行車輛故障救濟任務」視之,臺汽公司所申請者,似為「救護車
       」而非「工程救險車」,允先釐清;至其登檢,宜依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五款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另貴處前開來函說明二稱:「救濟車與工程救險車應屬同性質之車輛」乙節,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工程救險車具有道路優先通行權,救濟車則否
       ,併此敘明。(交通部83.9.3. 交路字第0二九八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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