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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照......,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3.10.17. 交路字第0386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0月17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
照者,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警署交字第五六二六七號函。
二、查本案駕駛人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駕車,自應依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五十五條及本部路政司路臺監字第一二六四二號函:「外國人因不解我國
規定,未辦妥國際駕照簽證手續即在國境內駕車,經查獲處以無照駕駛者,如補辦簽
證准予免以無照駕駛論處」規定辦理,應無疑義。
三、至於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國際駕照,停留超過三十天非因不諳我國規定而未向當地公
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或持有非互惠國所發有效國際駕照者在我國境內駕駛汽車,依上
開說明二規定及公平對等原則,自應以舉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規定,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交通部83.10.17. 交路字第0三八六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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