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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燈罩上加貼藍色或綠色橫線貼紙,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處罰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4.1.16.交路字第0004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16日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
、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堿、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
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
件七規定:「頭燈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透鏡應為無色」,另就技術層
面言,經本部函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CNS7884D3074「汽車用照明與信號設備
檢驗法」進行測試,由其測試結果視之,於頭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橫條貼紙,有光度減弱及
光色偏移(偏綠或偏藍)現象,致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而足以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
,故本案可依主旨所敘條款舉發。(交通部84.1.16.交路字第000四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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