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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中之「違規案件先予 清結」是否涵蓋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案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28468號函轉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8日
    其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之
    母法)各條文對「汽車」名詞之立法意旨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對「汽車」之定
    義,其所稱之汽車均包括機器腳車,故本案當含蓋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違規行為。(內政
    部警政署84.4.28.警署交字第二八四六八號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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