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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車裝載危險物品,已有憲兵引導及導及戒護,可否不需申領臨時通行證及懸掛危險物品標 誌、標示牌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4.10.4.交路字第0059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4日
    本部前為增進一般民用車輛之危險物品運送安全,提高廠商、貨主與貨運業者下危險物品運
    送之事故預防及應變能力,已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會同內政部發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八十四條有關危險物品運送之規範,並據以訂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對訓練要點」
    。貴部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授權訂定「國軍編
    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其中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於軍車裝運危險物品雖有相關規範
    ,惟似有再補充餘地;本案貴部考量軍品運送保密事宜,擬修(增)訂相關規定,建請在兼
    顧提昇軍方對危險物品運送事故預防及應變能力前提下先邀集警政、交通、監理等相關機關
    及貴轄軍方單位會商通盤檢討修正,以維安全。(交通部84.10.4.交路字第00五九一九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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