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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貴院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之駕駛執照經「吊扣」期間,所指為 何?是否包括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扣繳情形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4.22. 交路字第0021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22日
    主旨:關於貴院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之駕駛執照經「吊扣」期間,
       所指為何?是否包括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扣繳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五年一月三日士院仁刑建交聲一六五字第三八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指之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係
       指汽車駕駛人嚴重違反上開條例相關條款規定應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處罰(如:道路交
       通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
       十五條等),經主管機關所為執行吊扣處分之期間謂之,而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之扣繳,係指汽車駕駛人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換照
       駕車者,經原發照機關依上開條例第二十二絛第二項規定予以扣繳(收回繳銷);且
       前者旨意係令該等駕駛人在吊扣期間內暫時喪失駕駛資格,而後者係指對使用逾期之
       駕照仍行駛道路之處罰,繳銷其駕照不再具有駕駛汽車之許可證,故兩者處分輕重有
       別,所指示並不相同。(交通部85.04.22. 交路字第00二一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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