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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計程車於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免予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清結違規案件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5.15. 交路(八五)字第0257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5日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主旨:貴局建議計程車於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免予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清結違規案件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5.05.01. 北市交四字第一五一五二號函。
     二、本案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查「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明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
       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另「汽車燃料使
       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亦規定:「過戶或申請異動者,應先將當季(年
       )費額繳清。」
     三、至有關違規積案部分,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
       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辦理其各項登記......時,應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就
       其違規案件先予清結。......」
     四、綜上論述,本案計程車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仍宜依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另立法院交
       通委員會於本(八十五年)年四月間審議本部八十六年度汽燃費相關預算時,亦曾決
       議要求本部加強汽燃費稽徵及欠費催繳;請一併照辦。(交通部85.05.15. 交路(八
       五)字第0二五七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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