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建議計程車於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免予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清結違規案件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5.15. 交路字第0257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5日
主旨:貴局建議計程車於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免予清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清結違規案件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北市交四字第一五一五二號函。
二、本案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查「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明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
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另「汽車燃料使
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亦規定:「過戶或申請異動者,應先將當季(年
)費額繳清。」
三、至有關違規積案部分,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
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辦理其各項登記......時,應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就
其違規案件先予清結。......」
四、綜上論述,本案計程車辦理燃料變更登記時,仍宜依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另立法院交
通委員會於本(八十五年)年四月間審議本部八十六年度汽燃費相關預算時,亦曾決
議要求本部加強汽燃費稽徵及欠費催繳;請一併照辦。(交通部85.05.15. 交路字第
0二五七五三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