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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貴局函為救護車執行任務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6.14. 交路字第0267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4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救護車執行任務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北市交四字第一五五六九號函。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四0五九八一0號函已有明文規
       定:「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救護車係以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及實
       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及器官等用途為限。故凡救護車非屬前
       述用途,應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免閃光燈」故救護車為上述之用途時,即可使用警鳴
       器及紅色閃光燈。因之,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執行任務
       。(交通部85.06.14. 交路字第0二六七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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