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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為救護車執行任務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6.14. 交路字第0267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4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救護車執行任務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北市交四字第一五五六九號函。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四0五九八一0號函已有明文規
定:「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救護車係以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及實
施防疫措施及緊急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及器官等用途為限。故凡救護車非屬前
述用途,應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免閃光燈」故救護車為上述之用途時,即可使用警鳴
器及紅色閃光燈。因之,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執行任務
。(交通部85.06.14. 交路字第0二六七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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