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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駕駛執照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扣繳後,未領有新照,仍
繼續駕駛汽車者,應依何規定處罰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5.07.16. 交路字第0046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6日
主旨:關於駕駛執照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扣繳後,未領有新
照,仍繼續駕駛汽車者,應依何規定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士院仁刑建交聲一六五字第一0四三六號函。
二、查本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法律決一六0八九號函復略以:「汽車駕駛執照係附有期限
之駕駛汽車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參照),駕駛執照於
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未依規定換發新照者駕車,否則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
十二條處以罰鍰外,其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本件係「逾期之駕照」被扣繳後駕車,
故仍應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規定處罰。」,請參考。(交通部85.07.16. 交路
字第00四六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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