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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所轄一二六─八四七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蔡進益先生要
求逾檢車輛逕行註銷牌照並免徵牌照稅案,陳如說明,報請 鑒核。
發文機關: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5.10.04. 監字第8546211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4日
主旨:有關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所轄一二六─八四七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蔡進益先生要
求逾檢車輛逕行註銷牌照並免徵牌照稅案,陳如說明,報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局臺北區監理所檢八五─四六二─一─一一三號函暨該所檢八五─四六二─一
─九三號函及附件辦理,並檢陳上函暨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本局對於出廠十年以上逾檢車輛之處理,係依據交通部核定「八十五年度加強辦理老
舊汽車檢驗實施計畫」辦理;本案該車係一九八一年份出廠,依該計畫係對出廠十年
以上未滿十五年之車輛,僅抽取逾檢車輛總數之%實施抽檢計畫,並依逾檢裁罰作業
流程規定辦理,故該車未列入逾檢裁罰對象,應可理解。
三、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報廢,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
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暨同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汽
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繳銷」.據此,倘車輛所有人未主動依法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銷事宜,則視同該車仍在使用中,自應繼續繳納稅費,
應無疑義,惟部分車主(含車齡未滿十年者)因積欠多年稅費,每以車輛逾檢為由,
質疑監理單位為何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六十五條規定辦理易處註銷
牌照並停征稅費?因該等車輛為數甚多,本局囿於人力及經費之不足(除向交通部爭
取經費補助外,本局亦由相關經費項下勻支),僅能依前開計畫逐年擴大辦理對象,
惟尚無法悉數處理該等車輛,是以本案監理機關究竟「應」抑或「得」逕行註銷牌照
,事屬通案本局未敢擅專,陳請核示,俾憑祇遵。(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5.10.04.
監字第八五─四六二─一─一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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