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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署函請釋示「職業駕駛人於駕駛執照逾審逕予註銷後,駕車肇事致人傷、亡或逃逸,
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舉發處罰外,其肇事傷人部,應如何處
理」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6.04.15. 交路字第0180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15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請釋示「職業駕駛人於駕駛執照逾審逕予註銷後,駕車肇事致人傷、亡或
逃逸,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舉發處罰外,其肇事傷人
部分,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警交字第一二0三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及「使用註銷之駕
駛執照駕車者」係採分列處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亦規定「職業
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
照」,故職業駕駛人逾審,其駕駛執照受逕予註銷處分,而在未依前開規則第五十四
條規定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前駕車,依上開法令之旨意,雖應受前條例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之處罰,但尚難認定為「未領有
駕駛執照駕車者」或如貴署所稱之「無駕駛執照」。
三、承上說明,本案職業駕駛人既無「無駕駛執照」之疑義,故其若有肇事之違規行為,
當依現行相關規定處理,即:有同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六十二條應受吊扣其各車類之駕
駛執照外,並於吊扣期滿後,方可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另應受吊銷駕
照處分時,除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吊銷其各車類之駕駛執照外,並依第六十七條規定不
得考領駕照,當亦不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交通部86.04.15. 交路
字第0一八0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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