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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懸掛紙製號牌行駛,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6.09.27. 交路八十六字第0066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27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懸掛紙製號牌行駛,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北交四字第二二三五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對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應受處分規定甚明,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三條亦規定「號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遺失
或損壞時,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申領牌照」,本案潘君懸掛紙製號牌
行駛,雖經地方法院對其偽造文書部分因無犯罪之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其違反上
開條例及規則之違規事實,即使用紙製號牌行駛之行為仍屬實,並未因不起訴處分而
消滅,故本案不因刑事部份獲不起訴處分,而得予免除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行政之處罰。為健全公路監理制度及牌照管理,對使用自製號牌者,應嚴格依上開
條例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處。(交通部86.09.27. 交路八十六字第00六六八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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